储存安排及储存限量 (1)危险化学品储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3)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4)爆炸物品不准和其它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 (5)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氧气不得和油脂混合储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6)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7)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8)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 3.危险化学品的养护 (1)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商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2)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根据商品的特性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做到一目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及时处理。 (3)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