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处置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类对赖以生存的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明确了三条规定:
(1)禁止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2)泄漏或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3)按危险化学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