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易燃易爆品的要求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储存条件是: 1.建筑条件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年版)的要求,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2.库房条件 (1)储藏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2)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①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②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③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④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3.安全条件 (1)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2)除按附录规定分类储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藏。 ①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分别专库储藏。 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 ③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储存。 ④易燃固体可同库储藏;但发孔剂H与酸或酸性物品分别储藏;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 ⑤自燃物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 ⑥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⑦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纳、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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